98年1月18日 發放消費券囉!
我想大家對於使用和領取還是有一堆的問題,所以我先做了點功課,去找了使用消費券的相關問題和說明,相信和我有一樣問題的人應該不少,希望這些可以讓大家更為瞭解。
※ 消費券使用辦法:
1、只要是消費行為都可使用。
2、即便無營利事業登記證,商家也可以收券,只是不能直接向金融機構兌領,需要向有營利事業登記證的商家做二次消費,再由具營利事業登記證的商家向金融機構兌付。
3、行政院會正式通過,使用範圍不再加以限制,百貨公司、旅館、買黃金,通通可以,就是要盡量讓券的使用普及。
4、經建會主委陳添枝表示:原則上不可兌現、儲值,或換抵禮券,但可以流通,購物、勞務都可使用,只要是消費行為就無限制。
使用期限,為98年1月18日起至98年9月30日止。
5、領取時間為98年1月18日起至98年4月30日止。
6、消費券不得找零、轉售、兌換現金、商品禮券、現金禮券,或以電子、磁力、光學等形式儲存金錢價值使用。
7、消費券不能收購,也不能販售。
8、消費券最後要存入銀行兌現。必須是有營利事業登記證的商家才可以回到金融體系兌付。但沒有營利事業登記的流通者如攤販可收消費券,再拿消費券向上游有營利事業登記證的廠商購買材料,該廠商就可向金融機構兌領;計程車司機也可以收券,再拿去加油,就可以把消費券用掉。
經建會主委陳添枝表示:店家自己可以決定收不收,即使事後不能直接兌領,他也可以拿去二次消費,店家自己決定。至於看病不是消費行為,是治療行為,所以不在消費券範圍。
※ 不能使用及禁用消費券的項目:
1. 醫藥費:醫院、診所、療養院
2. 學費、養育費:托兒所、養老院
3. 教育費:學校、幼稚園
4. 職業學校不對外營業的實習店
5. 慈善機構
6. 政府機關
7. 學術科技研究機構
8. 監獄工廠
9. 郵政、電信機關. 金融機構
10. 政府專賣事業或可販售專賣商品之營業人
有哪些用途不得使用消費券,包括繳稅、停車費、彩券、悠遊卡儲值、買基金(投資理財)、購買鐵、公路車票、公用事業費(水、電、瓦斯費)等 。 消費券的禁用範圍採負面表列方式,除了不能直接兌現、儲值及購買禮券,其餘消費行為皆可適用。罰則暫定為交易面額的三倍;舉例來說,如果民眾拿三千六百元儲值統一icash卡被查到,將被處罰一萬零八百元。 註:消費券捐給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可列入所得稅列舉扣除額,具抵稅效果 ※ 發放方式和資格: A. 消費券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新臺幣五百元券六張及新臺幣二百元券三張之方式發放。 B. 消費券之領取,應由符合領取資格者親自或委託他人領取。 C. 消費券發放名冊由戶政機關依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現住戶籍人口按鄰製作名冊及按戶製作通知單。 D. 領取消費券時,應由領取人在發放名冊上蓋章、簽名或按指印;按指印者,並應有管理員二人蓋章證明。 E.親 自領取消費券時,應檢附下列證件:
一、國民身分證。(於國內現有戶籍之國民。)
二、或經外交部認定之證件。(各級政府機關因公派駐國外於國內現無戶籍之人員及其具有我國國籍之眷屬。)
三、或居留證件。(取得臺灣地區居留許可之無戶籍國民。或取得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許可之大陸地區人民。或外國人為國內現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取得居留許可者。或香港或澳門居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取得居留許可者。或前二款外國人、香港或澳門居民離婚或配偶死亡,其居留許可未廢止者。)
四、居留證件或國民身分證。(取得定居許可,尚未設戶籍者。)
前項第三款所定居留證件,為臺灣地區居留證、臺灣地區依親居留證、臺灣地區長期居留證、外僑居留證、外僑永久居留證;第四款所定居留證件,為臺灣地區定居證。 F. 未結婚之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領取時,法定代理人應檢附其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件及下列證件:
一、國內現有戶籍之未成年人: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二、國內現無戶籍之未成年人:居留證件。 G. 委託他人領取時,應檢附委託書、前三條所定證件及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 H. 消費券領取截止日為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三十日;逾期未領取者,不再發給。消費券經領取後,不再補發。 ※ 消費券的正偽辨試方法: 消費券18日即將發放,如何辨別消費券的真偽,刑事局示範辨識方法,簡單口訣,眼睛看一看,用手摸一摸,券紙轉一轉,就能辨認消費券上的防偽特徵,怎麼做帶您了解。600元消費券,面額分成200元和500元,簡單三步驟,辨識真偽,先轉一轉消費券上左上角,500元、200元的變色油墨會轉色,再來用手摸一摸,中華民國振興經濟消費券字樣,右邊碎花印紋,凹版觸感一摸就知道,還有券紙看一看左下角的隱藏字,券紙裡的梅花浮水印,(不會在固定位置喔)面額數字正反面套印,都能辨識。 再進階可能用紫光燈,照一照,券紙出現螢光絲,編號油墨也有螢光反應,不然也可以拿出放大鏡,看看券紙上的玉山圖樣,500元面額,是由許多小小的500數字組成的,也200元面額,則由200組成。還有就是卷右方的麥穗和上方的字是浮版印刷,用手觸摸可以感到凸起。只要這幾個步驟仔細辨識,消費券真偽,大家都可以看出來。 ※ 消費券使用常見問題: 一、何人可以持消費券向金融機構兌領?如何兌領?
A. 已辦理營業登記之營業人可以持消費券向金融機構兌領。
B. 已辦理營業登記之營業人以消費券向金融機構兌領款項時,應於消費券背面據實載明其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負責人姓名(以上3項得蓋「統一發票專用章」替代)、銷售貨物或勞務日期及匯入金融機構帳號,並填報兌領資料彙總表(得製作成電子檔案),彙總表及檔案格式可由各地區國稅局網站下載。金融機構經確認消費券背面兌領營業人欄位填載齊全,並核對兌領營業人與存(匯)入金融機構帳戶名義相同後,會將等額新臺幣存(匯)入兌領營業人往來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 二、營業人持消費券向金融機構兌領時,應於消費券背面載明那些資料?
向金融機構兌領之營業人應於消費券背面填載銷售日期、兌領營業人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負責人姓名及匯入金融機構帳號 。 三、未辦理營業登記之攤販、個人計程車業者或農、漁民等可否持消費券向金融機構兌領?如消費者持消費券向其購買貨物或勞務時,可否接受?
(一)為達到刺激消費、振興經濟之目的,僅限已辦理營業登記之營業人始可持消費券向金融機構兌領,因此,未辦理營業登記之攤販、個人計程車業者或農、漁民等,不得持消費券向金融機構兌領。
(二)如消費者持消費券向未辦理營業登記之攤販、個人計程車業者或農、漁民等購買貨物或勞務時,上開攤販、個人計程車業者或農、漁民仍可收取消費券,惟不得直接向金融機構兌領,必須透過再消費(如購買原料、加油等)方式,使用其所收取之消費券。 四、消費者持消費券向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營業人需不需要開立統一發票?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因此,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部分,不論收取現金、信用卡或消費券,應就其銷售貨物或勞務全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至於小規模營業人部分,其收取消費券之銷售額如高於稽徵機關查定銷售額,稽徵機關將就差額部分補徵營業稅。 五、民眾可否拿消費券儲值統一超商icash卡?
依據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第6條規定,消費券不得找零、轉售、兌換現金、商品禮券、現金禮券,或以電子、磁力、光學等形式儲存金錢價值使用。營業人發行之icash卡係屬儲值卡性質,依據前開規定,非屬消費券得使用範圍。 六、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金額如小於消費者支付消費券之金額時,營業人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一)依據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第6條規定,消費券不得找零。因此,消費者如購買貨物或勞務金額小於其支付消費券金額,營業人應按收取消費券總額開立統一發票,例如消費者購買新臺幣(下同)199元之貨物,交付營業人一紙200元消費券,營業人應按實收200元開立統一發票。
(二)為避免發生上開情事,營業人應儘量配合提出消費券優惠方案,供民眾選擇。 七、已辦理營業登記之營業人,何時可以向受託辦理兌付之金融機構兌領款項?兌領消費券之最後期限為何?
(一)已辦理營業登記之營業人收到民眾使用之消費券,自98年1月18日消費券發放之次日起,即可於營業時間內向受託辦理兌付之金融機構兌領款項。
(二)營業人應於98年10月31日以前(因適逢星期六,順延至98年11月2日)向受託辦理兌付之金融機構兌領完畢。 八、營業人持有破損之消費券,應如何向金融機構申請兌領?
營業人持有破損之消費券向金融機構申請兌領,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照全額兌付外,其餘不予兌付:
(一)破損,但餘留部分在四分之三以上。
(二)破損,但片片能?合。
(三)污損或燻焦,但號碼、文字及花紋仍可辨認。
2. 學費、養育費:托兒所、養老院
3. 教育費:學校、幼稚園
4. 職業學校不對外營業的實習店
5. 慈善機構
6. 政府機關
7. 學術科技研究機構
8. 監獄工廠
9. 郵政、電信機關. 金融機構
10. 政府專賣事業或可販售專賣商品之營業人
有哪些用途不得使用消費券,包括繳稅、停車費、彩券、悠遊卡儲值、買基金(投資理財)、購買鐵、公路車票、公用事業費(水、電、瓦斯費)等 。 消費券的禁用範圍採負面表列方式,除了不能直接兌現、儲值及購買禮券,其餘消費行為皆可適用。罰則暫定為交易面額的三倍;舉例來說,如果民眾拿三千六百元儲值統一icash卡被查到,將被處罰一萬零八百元。 註:消費券捐給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可列入所得稅列舉扣除額,具抵稅效果 ※ 發放方式和資格: A. 消費券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新臺幣五百元券六張及新臺幣二百元券三張之方式發放。 B. 消費券之領取,應由符合領取資格者親自或委託他人領取。 C. 消費券發放名冊由戶政機關依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現住戶籍人口按鄰製作名冊及按戶製作通知單。 D. 領取消費券時,應由領取人在發放名冊上蓋章、簽名或按指印;按指印者,並應有管理員二人蓋章證明。 E.親 自領取消費券時,應檢附下列證件:
一、國民身分證。(於國內現有戶籍之國民。)
二、或經外交部認定之證件。(各級政府機關因公派駐國外於國內現無戶籍之人員及其具有我國國籍之眷屬。)
三、或居留證件。(取得臺灣地區居留許可之無戶籍國民。或取得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許可之大陸地區人民。或外國人為國內現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取得居留許可者。或香港或澳門居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取得居留許可者。或前二款外國人、香港或澳門居民離婚或配偶死亡,其居留許可未廢止者。)
四、居留證件或國民身分證。(取得定居許可,尚未設戶籍者。)
前項第三款所定居留證件,為臺灣地區居留證、臺灣地區依親居留證、臺灣地區長期居留證、外僑居留證、外僑永久居留證;第四款所定居留證件,為臺灣地區定居證。 F. 未結婚之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領取時,法定代理人應檢附其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件及下列證件:
一、國內現有戶籍之未成年人: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二、國內現無戶籍之未成年人:居留證件。 G. 委託他人領取時,應檢附委託書、前三條所定證件及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 H. 消費券領取截止日為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三十日;逾期未領取者,不再發給。消費券經領取後,不再補發。 ※ 消費券的正偽辨試方法: 消費券18日即將發放,如何辨別消費券的真偽,刑事局示範辨識方法,簡單口訣,眼睛看一看,用手摸一摸,券紙轉一轉,就能辨認消費券上的防偽特徵,怎麼做帶您了解。600元消費券,面額分成200元和500元,簡單三步驟,辨識真偽,先轉一轉消費券上左上角,500元、200元的變色油墨會轉色,再來用手摸一摸,中華民國振興經濟消費券字樣,右邊碎花印紋,凹版觸感一摸就知道,還有券紙看一看左下角的隱藏字,券紙裡的梅花浮水印,(不會在固定位置喔)面額數字正反面套印,都能辨識。 再進階可能用紫光燈,照一照,券紙出現螢光絲,編號油墨也有螢光反應,不然也可以拿出放大鏡,看看券紙上的玉山圖樣,500元面額,是由許多小小的500數字組成的,也200元面額,則由200組成。還有就是卷右方的麥穗和上方的字是浮版印刷,用手觸摸可以感到凸起。只要這幾個步驟仔細辨識,消費券真偽,大家都可以看出來。 ※ 消費券使用常見問題: 一、何人可以持消費券向金融機構兌領?如何兌領?
A. 已辦理營業登記之營業人可以持消費券向金融機構兌領。
B. 已辦理營業登記之營業人以消費券向金融機構兌領款項時,應於消費券背面據實載明其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負責人姓名(以上3項得蓋「統一發票專用章」替代)、銷售貨物或勞務日期及匯入金融機構帳號,並填報兌領資料彙總表(得製作成電子檔案),彙總表及檔案格式可由各地區國稅局網站下載。金融機構經確認消費券背面兌領營業人欄位填載齊全,並核對兌領營業人與存(匯)入金融機構帳戶名義相同後,會將等額新臺幣存(匯)入兌領營業人往來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 二、營業人持消費券向金融機構兌領時,應於消費券背面載明那些資料?
向金融機構兌領之營業人應於消費券背面填載銷售日期、兌領營業人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負責人姓名及匯入金融機構帳號 。 三、未辦理營業登記之攤販、個人計程車業者或農、漁民等可否持消費券向金融機構兌領?如消費者持消費券向其購買貨物或勞務時,可否接受?
(一)為達到刺激消費、振興經濟之目的,僅限已辦理營業登記之營業人始可持消費券向金融機構兌領,因此,未辦理營業登記之攤販、個人計程車業者或農、漁民等,不得持消費券向金融機構兌領。
(二)如消費者持消費券向未辦理營業登記之攤販、個人計程車業者或農、漁民等購買貨物或勞務時,上開攤販、個人計程車業者或農、漁民仍可收取消費券,惟不得直接向金融機構兌領,必須透過再消費(如購買原料、加油等)方式,使用其所收取之消費券。 四、消費者持消費券向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營業人需不需要開立統一發票?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因此,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部分,不論收取現金、信用卡或消費券,應就其銷售貨物或勞務全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至於小規模營業人部分,其收取消費券之銷售額如高於稽徵機關查定銷售額,稽徵機關將就差額部分補徵營業稅。 五、民眾可否拿消費券儲值統一超商icash卡?
依據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第6條規定,消費券不得找零、轉售、兌換現金、商品禮券、現金禮券,或以電子、磁力、光學等形式儲存金錢價值使用。營業人發行之icash卡係屬儲值卡性質,依據前開規定,非屬消費券得使用範圍。 六、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金額如小於消費者支付消費券之金額時,營業人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一)依據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第6條規定,消費券不得找零。因此,消費者如購買貨物或勞務金額小於其支付消費券金額,營業人應按收取消費券總額開立統一發票,例如消費者購買新臺幣(下同)199元之貨物,交付營業人一紙200元消費券,營業人應按實收200元開立統一發票。
(二)為避免發生上開情事,營業人應儘量配合提出消費券優惠方案,供民眾選擇。 七、已辦理營業登記之營業人,何時可以向受託辦理兌付之金融機構兌領款項?兌領消費券之最後期限為何?
(一)已辦理營業登記之營業人收到民眾使用之消費券,自98年1月18日消費券發放之次日起,即可於營業時間內向受託辦理兌付之金融機構兌領款項。
(二)營業人應於98年10月31日以前(因適逢星期六,順延至98年11月2日)向受託辦理兌付之金融機構兌領完畢。 八、營業人持有破損之消費券,應如何向金融機構申請兌領?
營業人持有破損之消費券向金融機構申請兌領,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照全額兌付外,其餘不予兌付:
(一)破損,但餘留部分在四分之三以上。
(二)破損,但片片能?合。
(三)污損或燻焦,但號碼、文字及花紋仍可辨認。